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刑执释字第68号

郑哲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郑哲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68号罪犯郑哲范,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了(2009)青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哲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令其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9780.9元。2013年4月27日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七个月,附带民事已赔偿40000元。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对罪犯郑哲范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郑哲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郑哲范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哲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哲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立 宁

审 判 员 杨 保 国

人民陪审员 冯  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