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68号罪犯郑哲范,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了(2009)青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哲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令其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9780.9元。2013年4月27日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七个月,附带民事已赔偿40000元。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对罪犯郑哲范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郑哲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郑哲范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哲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哲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立 宁
审 判 员 杨 保 国
人民陪审员 冯 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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