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非诉行审字第0050号

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与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审字第0050号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阜宁县城南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胥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C区8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阜地税社五强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限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9000.18元及相应滞纳金。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对阜宁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阜地税社五强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胥峰的委托代理人周应青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到庭。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一览表、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69000.1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作出阜地税社五强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阜地税社五强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阎 萍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二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