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70号罪犯陈孝权,浙江省瑞安市人,住瑞安市。现在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温瑞刑初字第2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孝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罪犯陈孝权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孝权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熙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