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药店经营者,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昊,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黄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肖某将其从一名上门推销的男子处以单价人民币5元至10元不等价格购买的多种壮阳产品放置于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员工楼某药店内销售。2014年10月23日中午,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滘派出所对肖某所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查获了“五夜神”等6个品种共9盒壮阳产品。经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6个品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被查获药品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对协查函(北滘镇某员工大楼某药店)的复函;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肖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3.就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肖某经该店员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滘派出所莘村中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的涉案假药依法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涉案假药一批(“双效硬得快”1盒、“伟哥双动力”2盒、“五夜神”3盒、“虫草九鞭王”1盒、“极品海狗”1盒、“海狗生精丸”1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慧仪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第4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