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亳州市晨光制镜厂。
负责人:李明,厂长。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火权,区长。
第三人:安徽省亳州市百胜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堂,经理。
原告亳州市晨光制镜厂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结合本案案情,为便于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温茂林
代理
审判员 张继民
人民陪审员 胡跃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