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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01391号

王照与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西安智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照,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西安智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0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女。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代表人田波,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西安智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照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西安智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059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智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600元执行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