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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83号

范民与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民,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民,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会,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7号星月轩2号楼2-102。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家贵,男,该公司物业项目经理。

上诉人范民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民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民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范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卢 伟

代理

审判员  滕光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速 录 员  苏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