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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执字第00061号

朱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0061号罪犯朱云,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3日作出(2001)铜中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其它尚未追回的赃款、物责令朱云等人退赔。朱云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9年4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20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罪犯朱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耀

代理

审判员  仰芮

人民陪审员  孙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