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23号罪犯黄兆双,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兆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兆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兆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兆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兆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兆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耀聪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