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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28号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黄海峰,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