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黄海峰,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