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1083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
被执行人:黄玉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玉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依据本院的(2014)吉农民督字第115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黄玉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督字第115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辉
审判员 崔永富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