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54号罪犯唐青贵,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青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青贵减刑一年;2012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唐青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唐青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青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青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殊
审判员 王宗富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