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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异字第4号

曹文申、汪彩芬与毛恩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文申,汪彩芬,毛恩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曹文申。

申请执行人:汪彩芬。

被执行人:毛恩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彩芬与被执行人毛恩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曹文申对本院扣押浙j×××××号出租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曹文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曹文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曹文申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锦萍

审 判 员  高宝德

代理

审判员  柯澄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