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举庆(身份证号370920197006200418),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民主巷9号。被执行人谭睿杰(身份证号370620197009210519),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211号704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余款610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