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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61号

王举庆与谭睿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举庆;谭睿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举庆(身份证号370920197006200418),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民主巷9号。被执行人谭睿杰(身份证号370620197009210519),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211号704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余款610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