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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81号

向承举与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3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承举,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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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向��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鸡冠梁二巷1号二层1-1,组织机构代码66085926-7。法定代表人谭开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洪卫,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承举诉被告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承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承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承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维怡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家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