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6号原告黄芳,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黄廷,男,3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与被告张黄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黄芳承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锦萍 来源:百度“”
原告黄芳诉被告张黄廷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6号原告黄芳,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黄廷,男,3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与被告张黄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黄芳承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