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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86号

原告黄芳诉被告张黄廷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芳,张黄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6号原告黄芳,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黄廷,男,3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与被告张黄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黄芳承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