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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16号

杨泽平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泽平,周庆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986-5.

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

被执行人:杨泽平。

被执行人:周庆花。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杨泽平、周庆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8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8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8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旭东

审判员  汪 琴

审判员  周安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