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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审字第85号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茂昌、伍兰英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茂昌,伍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审字第85号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林茂昌,男,1981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坪笑250号。被执行人伍兰英,女,1982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坪笑250号。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茂昌、伍兰英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永计生征决(2014)第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7470元。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次日向被执行人林茂昌、伍兰英依法送达了永计生决(2014)第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茂昌、伍兰英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4)第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刘明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