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4日,汉族,住丹凤县商镇,农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5日,汉族,住丹凤县商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