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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09号

伍某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伍某某,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封某,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