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封某,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