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薇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