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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薇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