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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693号

何治文与陈珠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治文,陈珠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何治文。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珠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沈敏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治文与被告陈珠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治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何治文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沈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