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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861号

天津市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戛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戛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天津市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邵义鋆,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戛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戛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长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俊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