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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一初字第00011号

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诉张甲、张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张甲,张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四家子镇本街。法定代表人黄德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德水,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甲,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司机,住黑山县八道壕镇。被告张乙,男,37岁,汉族,个体,住黑山县新兴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解放路南街45号。负责人张玉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黑山县家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