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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78号

蒙自金马物管诉龚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龚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78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

负责人:蔡大钧。被告龚晨,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龚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以被告龚晨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