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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550号

王威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威,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550号原告王威。委托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威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黄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王威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王军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西营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原告王威的委托代理人黄厚新,被告王军的委托代理人王赛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日,被告以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35万元;2014年3月3日,被告以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8万元;2014年7月1日,被告以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30万元;2014年7月19日,被告以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在银行取现8.2万元,并将其中7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之后被告未还款。因协商无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王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借条是被告书写的,形成于2014年7月,但借款只有30万元,其余的全部是原、被告之间的投资款项。现金部分不予认可。愿意和原告协商,愿意归还原告50万元,但是目前还款能力有限,每个月只能归还2万元。针对被告的辩称意见,原告补充认为,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原告实际出借资金就是80万元,当时被告口头说愿意以他名下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原告作为利息,但是后来被告公司倒闭,也没有转让。原、被告之间还有两张总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在本案中不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王军(XXXXXXXXXXXXXXXXXX)向王威借款捌拾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另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35万元;2014年3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8万元;2014年7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30万元。2014年12月2日,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2014年12月18日,被告母亲签收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单、证人刘靖的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承诺还款,即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主张归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只有30万元,其余全部是双方之间的投资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起算点,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本案系争款项,被告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算,即2014年12月18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威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威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合计人民币10,42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