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1024号

原告汪金平与被告高吉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汪金平,男,住临澧县。被告高吉春,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平与被告高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平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吉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平撤回对被告高吉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汪金平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易继华

审 判 员  谌官忠

人民陪审员  张新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