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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66号

杨向东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向东,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杨向东。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不详。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小区11号楼1单元102室的过户手续办理至申请人杨向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