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杨向东。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不详。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世纪星小区11号楼1单元102室的过户手续办理至申请人杨向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