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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与安徽��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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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负责人:刘松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闯,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作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红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