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五执补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钱士超。
被执行人:马召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1)五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召进银行存款人民币3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