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95号原告田卫东。原告王秋利。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法定代表人任文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钾琰、李勇,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田卫东、王秋利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卫东、王秋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田卫东、王秋利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延钰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