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梁中旭,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允柱,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中旭与被告刘允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中旭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允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中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中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原告梁中旭负担。
审判员 张连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