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197号

李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3月12日生育女孩儿刘嘉馨,于2013年9月7日生育男孩刘嘉国。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章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