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喻泽轩,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9日。特别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唐毅,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置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泽轩诉被告成都置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泽轩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喻泽轩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喻泽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喻泽轩负担。
审判员 吴义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