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2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