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吴凯江,均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卫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林卫雄,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卫强、林卫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礼俊
人民陪审员 黄炎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