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李清龙。申请人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0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2014年06月24日签发的、出票人为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号码为31400051246227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俊松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张清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新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