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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催字第0009号

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李清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滨海县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李清龙。申请人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0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2014年06月24日签发的、出票人为江苏宇翔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号码为31400051246227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俊松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张清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新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