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担负。
审判员 范书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连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