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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149号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担负。

审判员  范书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连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