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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32-1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殷连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连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32-1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甲。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刚,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殷连东,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调确字第00041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101700元,承担执行费14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调确字第00041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庆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