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004号原告朱水红。委托代理人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卫江。委托代理人张徳钊,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红诉被告包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水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卫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水红撤回对包卫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朱水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一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