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林,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易某某,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潘沛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