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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40号

魏清山与郑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清山,郑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40号

原告:魏清山,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清霞,女,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楼西村仓房组,系原告亲属。

被告:郑旺,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清山诉被告郑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自行调解成功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魏清山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