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621-1。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现军,东良乡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少辉,东良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隆尧县人,住隆尧县东良乡安中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1********。被执行人孔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隆尧县人,住隆尧县东良乡安中村,身份证号码,1322261978********。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040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040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某、孔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040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4)第0400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喜
代理
审判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