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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1314号

曾祥交诉袁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祥交,袁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314号申请执行人曾祥交。被执行人袁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交与被执行人袁月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月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交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浏未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