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字第2204号

杨振政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振政,蔡学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204号

申请执行人:杨振政。

被执行人:蔡学城。申请执行人杨振政与被执行人蔡学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学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振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就本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宏

审 判 员  宓远胜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韩欣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