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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月娥诉被告李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月娥,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教师。被告李冰,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被告吕青,女,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李冰、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月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娥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