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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终字第52号

赵国平与被上诉人王学东、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国平,王学东,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平,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村居民,住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东,男,生于1950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村居民,住武胜县。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国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学东、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管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国平以其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学东的诉讼二审裁判尚未作出,待该案二审裁判作出后才能确定管辖。因王学东已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政

审 判 员  罗乔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