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何某,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冯某,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对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秋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昌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