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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郭样与被执行人郭清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样,郭清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郭样,。被执行人郭清波,。申请执行人郭样与被执行人郭清波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4)翔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清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清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礼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