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46号罪犯逄锦超,男,汉族,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胶南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逄锦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逄锦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逄锦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0年9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罪犯逄锦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逄锦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逄锦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峰 百度搜索“”